男子酒后挪车与行人相撞致人死亡,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男子系醉酒驾车,不应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会怎么判?
去年3月,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妻子钱某)到饭店吃饭,到达目的地后将车辆停在饭店旁边的村道上。吃饭期间,王某饮了两杯酒KB体育。饭局结束后,王某想和朋友一起打车回家,但考虑车辆停放位置可能会阻碍其他车辆通行,于是想着将车辆挪至安全位置停放。挪车过程中,倒车时车辆与行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送医后医治无效死亡。经抽血检验,王某系醉酒驾车。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35.8万余元,扣除王某已付的11万余元,还需要赔付24.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原来,本案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责任期。但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系醉酒驾车,属于商业保险免责事由,不应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庭审已查明,王某与妻子钱某投保时均未在投保单签过字,保险公司也未对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云南瀛溪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丽芳表示,本案案发过程具有其特殊性,王某酒后挪车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车辆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挪车过程中却发生交通事故,可见“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谨记于心的铁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对此,承办律师积极向王某了解保险购买的相关情况,确认保单上的签字非王某本人签署,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条款的免责事由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